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變更方式
離婚子女是離婚父母的一塊心病,因此在實踐中,無論是撫養子女一方還是未撫養子女一方經常就子女撫養權變更問題劍拔弩張。那么,離婚后,我們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方式有哪些呢?小編馬上為你詳細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一)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另行起訴。
(二)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三)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變更方式】相關文章:
怎么處理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05-07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哪方所有05-07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相關問題解決05-08
孩子撫養權變更協議書01-01
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12-24
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3篇03-09
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6篇05-26
孩子撫養權變更協議書5篇01-21
離婚后小孩撫養權撫養辦法05-07